关于河海大学海洋学院导师制实施方案的补充说明
院内各单位:
为进一步强化本科生导师作用,根据学院实际,考虑学生专业方向分流情况,经学院研究决定,本科生导师继续参照《海洋学院关于本科生导师制的实施方案》(河海海洋〔2016〕13号)施行,并做如下补充说明:
1.2015级学生,在第四学期结束前施行;
2.自2016级起,本科生导师制在专业方向分流后施行。
海洋学院
2017年6月12日 河海海洋〔2017〕6号关于河海大学海洋学院导师制实施方案的补充说明.docx